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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集团组建劳务公司政策问答
发表人: 时间:2007-3-23 9:11:12 浏览人次:

中铁隧道集团组建劳务公司政策问答

 

目录

1、           为什么要推进劳务公司建设?…………………………………………3

2、           组建劳务公司的主要目的和意义?……………………………………13

3、           什么是劳务公司?………………………………………………………15

4、           组建劳务公司有哪些基本形式?………………………………………16

5、           对组建劳务公司有哪些基本要求?……………………………………17

6、           劳务公司经营者如何产生?……………………………………………18

7、           劳务公司的组建有哪些基本程序?……………………………………19

8、           劳务公司的人员有何规定?……………………………………………19

9、           集团员工进入劳务公司后,其身份和社保关系如何处理?…………20

10、       进入劳务公司的职工退休、住房政策有何变化?……………………21

11、       股东出资有哪几种形式?………………………………………………21

12、       作为劳务公司股东出资后,具有哪些权利?…………………………22

13、       员工出资后因故离开劳务公司,其出资如何处理?…………………23

14、       对长期未组合进入劳务公司的操作层员工如何处理?………………23

15、       对组建劳务公司有哪些扶持政策?……………………………………24

16、       劳务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25

17、       劳务公司的经营风险如何解决?………………………………………25

18、       劳务公司党工团活动如何开展?………………………………………26

19、       子分公司如何定位?……………………………………………………26

20、       劳务公司如何选择注册地?……………………………………………27

21、       劳务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要求一次实缴到位?…………………………27

22、       劳务公司如何进行冠名?………………………………………………28

23、       哪些专业适合组建专业性劳务公司?…………………………………29

24、       哪些项目及项目施工的哪些阶段适合组建劳务公司?………………29

25、       劳务公司是否必须要设财务管理机构?………………………………30

26、       劳务公司人力资源如何解决? …………………………………………31

27、       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内退人员,是否可以进入劳务公司再上岗?………………………………………………………………………31

28、       内部退养政策是否适用于新组建的劳务公司?………………………32

29、       劳务公司员工技能培训如何进行?……………………………………33

30、       子分公司员工能否以社会自然人身份对劳务公司进行出资?………34

31、       未加入劳务公司的员工可否在劳务公司兼职?………………………34

32、       对劳务公司出资的资产有什么要求?子公司参股资产如何管理?…35

33、       子公司派驻的产权代表如何确定?……………………………………35

34、       子分公司如何对劳务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36

35、       子分公司是否要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输出协议》?………………37

36、       劳务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时,由子分公司哪个部门来协调?…………38

37、       2006年12月2日集团劳务公司建设工作推进会对组建劳务公司有哪些要求?………………………………………………………………………38

38、       2007年集团“三会”对用工制度改革有哪些要求?…………………43

 

编者按:为不断适应中铁隧道集团战略发展需要和国家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变化的新形势,集团公司于2005年7月22日印发《关于劳动组织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2005年12月21日发布《中铁隧道集团实施管理层与作业层分开的指导意见》,2006年8月22日又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2006年9月26日召开集团劳资工作专题研讨会,2006年11月21日发布《关于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铁隧道集团劳务公司组建管理暂行办法》,对组建劳务公司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12月2日又召开全集团劳务公司建设推进会议,研究部署推进劳务公司组建工作。在集团劳资研讨会和推进会上,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在讲话中旗帜鲜明地提出了通过改革的途径与市场的手段,解决“三项”制度改革“机制不健全,执行不彻底”等问题,通过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组建劳务公司、培育劳务基地、构建协作层、实施管理层与作业层分开等措施,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构建劳动用工新机制,解决不适应市场、不适应国家政策和不适应集团发展战略需要的问题,解决人力资源阻碍集团发展的“瓶颈”问题,从而提高集团施工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使广大员工全面了解和准确领会集团组建劳务公司的有关精神,掌握有关政策,积极主动地投身于改革中,促进劳务公司组建和两层分开工作深入推进。现就职工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为什么要推进劳务公司建设?

1)落实国家行业政策的需要。

2005年7月12日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提出了加快我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指出要从八个方面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改革,要求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抓好农民工培训教育。建设部 2005年8月5日又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提出了工作目标,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引导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部分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2005年6月20日铁道部副部长卢春房在胶新铁路建设管理现场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铁路建设项目要在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质量终身负责制、实行大标段招标和小业主大咨询、引入国外咨询和国外监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等方面迈出新的步伐。他指出工程分包是目前影响质量最严重的问题,很多质量问题追本溯源都可以归结到违法分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上,这类问题也影响了施工企业的效益和信誉,必须下大力气予以整治。希望各施工企业不要使用包工队,不要使用成建制的农村劳务队,而采用“架子队”带劳务的模式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和铁路建设市场都要求我们要尽快建立劳务公司,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2)适应建筑市场形势发展的需要。

中国入世已经进入了后保护期,国内外市场将全面接轨。国有建筑企业享受行业政策优惠将越来越少,另外沉重的历史包袱,使得企业竞争压力加大,而国际承包商凭借其各方面的优势资源进入中国市场,同中国企业同台竞争。因此我们必须加快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优化管理层,搞活作业层。

目前,为了适应建筑市场和自身迅速发展的实际,许多施工企业纷纷探索先进的生产组织方式,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劳务公司,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分开,是许多先进施工企业采取的一个重要途径。例如,路桥一局、二局等单位,它们成立劳务公司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它们仅有5、6千名员工,一年就能完成产值100亿元以上。先进施工企业的实践证明,通过组建符合自身实际的劳务公司,是确保并促进企业实现持续发展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3)集团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集团作为四位一体的国内知名隧道和地下工程施工企业,我们有强大的技术和人才优势。近年来,集团积极适应市场,不断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深化各项管理改革,企业经营规模得以迅速扩张,传统的管理机制已不能满足目前的规模生产要求,必须创新管理模式,才能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目标。通过组建劳务公司的途径,去网罗、挖掘和合理配置人、财、物资源,可以有效地解决集团生产资源和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扩大集团资源存量,优化集团资源质量,提高集团施工生产能力。同时,组建劳务公司,实施管理层和作业层分开,也是现代建筑企业管理走向科学化的必然途径之一。

4)改变企业目前生产状况的需要。

近年来,由于体制原因及操作层工人体能和技能原因,原有的自有施工作业力量在削弱,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不得不依靠外部协作队伍和混岗民工来进行作业施工,使项目安全、质量和管理工作难度加大,用工风险无法规避。企业施工一线使用了大量的外协队伍,而外协队伍的管理一直是困扰企业的一大难题。外协队伍与企业的关系完全是经济利益关系,由于目标不一致,企业对其很难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造成了许多安全质量事故、项目亏损、治安问题以及一些干部的腐败等等,出了这些问题,都要由企业承担,损害了企业信誉。组建与企业有着“亲缘”和利益一致关系的劳务公司,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因此,为培育我们自己的施工作业队伍,有必要尽快大力组建劳务公司,采用职工带民工的方式,加强作业层建设,使劳务公司成为集团发展的新增长点和战略联盟。

5)贯彻落实总公司改革规划目标的总体需要。

总公司在2005年的工作会议上确立了加大改革力度,转换经营机制的安排部署。一个重点就是大力推进以实现四大调整为目标的改革,即推进组织结构、资产和产权结构、产品和产业结构、队伍结构四个方面的调整,其中建立劳务公司是一个改革方向,并决定在四局、大桥局进行试点。这是一个科学的改革发展战略,也为我们实施劳务公司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政策机遇。

2006年总公司改制后第一次党代会上提出了总公司“十一.五”奋斗目标:

推动“两大转变”即推动企业由传统的国有老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变,由中国的大企业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转变。

实现“三大目标”即经过五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实现做优、做强、做大企业的目标。

――做优企业的目标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企业盈利能力、职工收入水平明显提高。到“十一五”末,企业净资产翻一番,力争突破350亿元;企业利润额翻一番,力争突破30亿元以上;职工年人均收入翻一番,力争突破5万元。

――做强企业的目标是: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科技开发能力、抵御风险能力显著增强。全公司科技投入、装备投入比“十五”增长50%以上;国家级优质工程大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专利、国家级工法比“十五”增长50%以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省部级以上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比“十五”增加50%以上。

――做大企业的目标是:国内行业领先、国际品牌知名。到“十一五”末,企业营业额突破2500亿元,继续保持国内建筑业首位和亚洲建筑业第一的位置;在世界企业500强中力争进入前400名;进入国家培育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

建设“四型企业”即努力把集团公司建设成为结构优良、主业突出、治理完善的现代型企业集团;理念先进、管理科学、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型企业集团;科技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突出的创新型企业集团;诚信经营、协调发展、团结奋进的和谐型企业集团。

推进“四大创新”:即大力推进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政治工作创新。

总公司2007年工作会提出“毫不动摇地深化用工制度改革,推进两层分离”,并将之作为2007年度重要工作之一,要求各单位组建作业层实体、职工承包实体、劳务公司,使用企业资质,保留员工身份;实行民营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先分立,后分离;先发展,后规范。

为贯彻落实总公司2007年工作会精神,实现总公司“十一.五”目标,我们必须抓住机遇,大力推进劳务公司建设、实施两层分开改革,实现强企富工的目标。

6)实现非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集团各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分流下岗职工(特别是在2005年实施并轨中),截止2006年末全集团仍有非在岗职工2102人,其中内退职工1380人,待岗职工615人。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要求,从2005年底开始,原则上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并轨人员和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此,待岗职工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失业的通道。为了统筹解决再就业与集团长远发展问题,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组建劳务公司,给待岗、内退职工增加就业机会;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可自愿进入到劳务公司,为一部分内退、待岗人员解决再就业问题。

2、组建劳务公司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答:(1)使企业更加适应市场经济,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为企业做强做大和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保证。

2)通过劳务公司吸附社会资源,有利于企业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和资本化,扩大企业生产能力,满足企业目前生产规模不断扩张的需要。

3)使劳动关系得到规范、员工素质得到提高、员工总量得到控制,从而落实集团发展战略五年实施规划,实现集团可持续发展。

4)实现企业管理层与作业层的分开,使企业由生产型向管理型转变,完善企业管理模式,以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

5)有效地解决企业目前一线施工因过多地依赖于外协队伍和直接雇用民工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和侵害企业信誉事件的发生,确保对一线施工的有效控制,规避或降低经营、安全、质量、法律风险。

6)有效地把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融为一体,使广大员工既可通过劳动获取报酬,也可通过投资得到分红,提高员工的收入。同时还为员工充分展示作为提供一个广阔舞台,从而更能使员工自觉地把自己的利益与企业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关注企业,爱护企业,确保项目安全、质量、进度、责任成本的有序可控,最终促进和保证企业规模经营的发展,实现“强企富工”目标。

3、什么是劳务公司?

按照国家建设部对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共分为三个序列,即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序列,目前工程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类企业管理比较规范,而劳务分包类企业管理不太规范。我国建筑业产业发展目标是逐步形成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新型建筑业产业组织结构。我们提出的组建劳务公司就是成立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小型工程公司(简称劳务公司),要求组建的劳务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申报施工企业劳务分包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市场竞争的法人实体,是集团的补充和延伸,是集团的外围成员单位,在集团章程的约束下依法经营。由集团内部员工联合发起,以集团员工为主体、以员工的劳动和资本联合为主要形式,由集团成员企业参与、吸纳部分社会资本为补充的经济联合体。它参与集团内部公平竞争,分享集团营销成果承揽工程项目,充当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的作业层。

对于一次注册有困难的,可以模拟法人短期运作一段时间。

4、组建劳务公司有哪些基本形式?

答:劳务公司组建以综合性为主,综合性公司即有一个主项劳务分包资质和几个增项资质,根据情况也可组建少量专业性劳务公司。具体组建方式,可在新开工的项目上进行整建制组建,可在规模较小的在建项目上进行整建制改造组建,也可以将子公司的分公司进行整建制改造,还可以通过招聘经营者(发起人)或发起人自荐单位审批的方式新组建成立。

5、对组建劳务公司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根据《公司法》和《中铁隧道集团劳务公司组建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1)股东人数50人以下;(2)全体股东实缴出资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3)主体企业参股,其比例不超过10%;(4)员工出资本着自愿的原则,最低出资数额由各子公司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集团主体企业和内部员工个人(不包括主发起人及其经营管理团队)出资总额不低于总股本的50%;5)经营者必须持大股,主发起人个人出资额不低于总股本的15%,主发起人及管理团队出资额不超过总股本的30%,其他单个股东最高出资额不得超过主发起人出资额,便于明确经营班子(管理团队)的责权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6)劳务公司可吸收一些社会资金,但社会资金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其股本控制在总股本的15%以内。

6、劳务公司经营者如何产生?

答:劳务公司经营者可以由本单位职工自荐,企业考核;也可以在主体企业内部公开招聘;还可以由子公司考核推荐产生,由劳务公司按法定程序选举决定。经营者原则上是副科职以下的职工(项目副经理、作业队长、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情况少数正科、处职干部也可以参加。劳务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必须品德优良,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职工中有一定影响力,能得到多数职工的拥护。

劳务公司经营者人选,各子分公司审查后,必须报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

7、劳务公司的组建有哪些基本程序?

答: (一)先产生务公司经营者;(二)经营者提出劳务公司其他班子人选并制订组建方案,由主体企业审查后报集团公司预先核准;(三)选择确定进入劳务公司人员;(四)经营班子出资,员工出资,主体企业出资,全体股东签订出资协议;(五)筹备就绪,经主体企业审核后提出设立报告经集团公司批准;(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核准(七)全体股东出资到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八)召开首次股东会、董事会对劳务公司章程、法人治理结构等事项做出决议;(九)工商登记注册;(十)挂牌运行。

8、劳务公司的人员有何规定?

答:劳务公司组建时,以集团在册职工为主,集团员工人数不少于30人(占劳务公司员工比例不少于60%),根据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按自愿原则尽量吸收一些待岗或内退人员。在册职工进入劳务公司后,由主体企业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劳动关系仍在主体企业。如劳务公司今后无法继续运营的,在册职工可重新回到子分公司安置。劳务公司组建后,已经注册的,将有充分的用工自主权,可以自主录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以及技术比较好的劳务工,也可以在社会上公开招聘成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及返聘退休人员。

9、集团员工进入劳务公司后,其身份和社保关系如何处理?

答:集团在册员工进入劳务公司后,仍与子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员工身份保持不变;保留档案关系;职称评定、技术等级鉴定、证书办理、员工培训、各种评先等仍按照原渠道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按国家各项保险政策由劳务公司扣缴后交主体企业统一办理,其中企业负担部分由劳务公司承担。

10、进入劳务公司的职工退休、住房政策有何变化?

答:进入劳务公司的集团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子分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子分公司退休员工管理。劳务公司的集团在册员工享受子分公司员工相同的住房政策和其它福利待遇。

11、股东出资有哪几种形式?

答:劳务公司股东是指对劳务公司出资者,一般包含经营者(含班子成员)、一般职工、主体企业或外部投资者。股东出资有现金出资和资产(设备)出资两种形式。经营者和职工出资原则上以现金出资,主体企业主要为资产出资。全体股东出资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应保证法人财产(注册资本)的完整性,不得随意随时抽回出资。如果股东人数超过50个,部分职工可采取几个人委托一人的方式出资。

12、作为劳务公司股东出资后,具有哪些权力?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后可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劳务公司的经营方针;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劳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劳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对劳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等。

被选举为董事的还可以参加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为:决定劳务公司的经营计划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劳务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劳务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劳务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参与劳务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等。

13、员工出资后因故离开劳务公司,其出资如何处理?

答:员工出资后因故离开劳务公司,并同子分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其出资不得抽回,仍作为劳务公司的股份,员工仍作为劳务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从劳务公司的红利中分红;也可以依法转让(出售)其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给其他股东或外部投资人。

14、对长期未组合进入劳务公司的操作层员工如何处理?

答:对长期未组合进入劳务公司的操作层职工,又无法安排到其他工作岗位的,将按照劳动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要求,按下岗、失业并轨政策进入社会失业通道,与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享受社会失业保险。

15、对组建劳务公司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对劳务公司的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承揽任务上,在价格同等条件下,集团公司和各子分公司劳务分包时优先保证劳务公司的施工任务。

劳务公司取得发展后,可使用集团商誉和品牌,对外分包劳务施工任务,但需要接受主体企业监管。

劳务公司需要时,主体企业可适当提供短期资金(项目上优先预付,完工后工程款即时到位)和技术支持。

16、劳务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答:以产权为纽带,劳务公司是各子公司的非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应是合同契约关系,一般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子公司参股后,作为股东要派产权代表(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参与劳务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监督财务运行情况。劳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法》规定与子公司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

17、劳务公司的经营风险如何解决

答:劳务公司组建初期,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在组建初期2-3年内,就具体工程项目施工时,要办理有关保险。对全体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以降低工伤风险;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工程一切险。另外劳务公司还可从年度税后利润中提取适当比例的风险基金,以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18、劳务公司党工团活动如何开展

答:劳务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工团组织。依照党、团相关规章建立党团组织并开展活动,接受子公司党团组织的领导。劳务公司依法建立工会,维护员工权益。

19、子分公司如何定位

答:当前,子分公司要结合战略管理的需要,认真落实集团总体发展战略思想。要重点加强作业层建设,大力组建劳务分包资质类的小型工程公司,并使劳务公司成为股权多元化非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子(分)公司通过参股和工程劳务分包等方式强化对劳务公司监督和管理,协调各方关系。

20、劳务公司如何选择注册地

答:劳务公司可以自主选择注册办公地点。劳务公司在选择注册地时要考虑以下因素:(1)便于劳务公司同子公司的联系、沟通,便于子公司对劳务公司的监督和管理;(2)有利于劳务公司争取到地方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争取到良好的经营管理环境;(3)有利于劳务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降低经营成本。

21、劳务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要求一次实缴到位

答:集团倡导组建的劳务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不要求一次实缴到位。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应确认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和公司注册资本额。按照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数量的总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的公司资本,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与原公司法相比,本法将原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认缴的出资可以在2年内缴足。《公司法》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降低了设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门槛。

22、劳务公司如何进行冠名

答:劳务公司冠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主拟定名称。劳务公司冠名要力求体现其地域性、专业性、新颖性和便于记忆等特点,劳务公司的冠名不得冠以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名称前缀,不得使用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的字号。

23、哪些专业适合组建专业性劳务公司

答:除试验、测量、盾构、地铁等技术要求较高,需要企业直接控制的业务之外,其他类型的专业化劳务公司原则上都可能组建。如隧道、公路、市政、基础、桥涵工程公司等。

24、哪些项目及项目施工的哪些阶段适合组建劳务公司

答: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原则上任何工程项目、项目施工的任何阶段都可采取两层分开的模式组建劳务公司。但在实施过程中,要尽量解决好劳务公司组建与在建项目施工生产的矛盾,保持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特点,选择有利于劳务公司组建和发展的方式,大力推动劳务公司的组建工作。

25、劳务公司是否必须要设财务管理机构

答:劳务公司必须通过财务管理工作,真实记录和反映劳务公司的全部经济活动,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劳务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劳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要尽可能的规范,要完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约定的财经纪律,建立正常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秩序,接受劳务层员工的监督。劳务公司组建初期可吸收集团具有助理会计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财务人员,也可自主聘用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也可灵活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定期进行服务和指导;还可委托子分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管理。

26、劳务公司人力资源如何解决?

:劳务公司可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其所需的人力资源:(1)劳务公司在组建初期,可根据需要,由子分公司在公司内部调配一些急需的技术和管理人员。(2)劳务公司(工商注册后)可招收一定量的大中专毕业生作为人才储备。(3)在人才市场上直接聘用一些成熟的技术和管理人员。(4)通过弹性用工使用社会劳动力。

27、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内退人员,是否可以进入劳务公司再上岗

答: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的内退人员可重新进入劳务公司再上岗。各子分公司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内退员工的劳动技能状况,动员内退员工参与劳务公司的组建,给有较强创业意愿的内退员工再次创业机会,同时也可达到减少子分公司内退员工的数量的目的。

子分公司可以制定内部优惠政策,鼓励劳务公司选用内退人员。对吸纳一定数量的内退人员的劳务公司,可以在施工任务、流动资金、人力资源、施工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28、内部退养政策是否适用于新组建的劳务公司

答:新组建的劳务公司不实行内部退养政策。内部退养政策是在国有企业任务不足经营困难时出台的减员增效和安置富余员工的政策,在当时起到了精干队伍、提高效率、稳定发展的作用,是符合当时国有企业改革背景的产物。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集团的经营环境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集团和子分公司的生产规模和任务量扩张,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突出,需要采取内部挖潜、外部引进等多种途径加以解决。内部退养实际上不利于劳务层员工自身发展和劳务公司员工队伍的稳定,进入劳务公司的员工应尽可能地发挥自身优势,谋求更大的发展。

29、劳务公司员工技能培训如何进行

答:劳务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员工定期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劳动技能水平。其具体途径有:(1)劳务公司可通过导师带徒、内部短期培训班、参与技能大赛等方式,促进员工技能水平的提高;(2)委托子分公司代为培训,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3)直接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培训。

子分公司和劳务公司要共同强化员工技能培训,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员工参与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提倡一专多能。要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为劳务层员工争取更多技能培训机会。

30、子分公司员工能否以社会自然人身份对劳务公司进行出资

答:为保证劳务公司在集团和子分公司内部公平竞争,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领导、中层干部和机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社会自然人身份对劳务公司进行出资。在劳务公司组建过程中,其他社会自然人是否能出资参股,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31、未加入劳务公司的员工可否在劳务公司兼职

答:未加入劳务公司的员工,不得在劳务公司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32、对劳务公司出资的资产有什么要求?子公司参股资产如何管理

: 子公司对劳务公司的参股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资产。劳务公司其他股东出资原则上以现金为主。对用实物资产进行出资的,出资前要委托具备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子公司投入到劳务公司的实物资产,劳务公司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健全对长期投资的后续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子公司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权益。

33、子公司派驻的产权代表如何确定

答:子公司要按照《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子公司外派劳务公司的股东代表和董(监)事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办法规定选择德才兼备的管理干部担任子公司参股的劳务公司的国有股股东代表,推荐为董(监)事人选。国有股产权代表要熟悉组建劳务公司实施两层分开改革的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能够履行作为国有股产权代表的相关职责。

34、子分公司如何对劳务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

答:子分公司必须明确具体的部门对劳务公司进行管理,可以成立专门部门对劳务公司进行综合管理,也可以指定某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对其进行综合管理。

子分公司对劳务公司的监督管理要本着“监管而不包办”的原则,并通过以下途径对其进行监管,主要途径有:(1)通过股东代表、董(监)事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2)通过劳务分包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3)定期对劳务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经营业绩进行监控;(4)建立内部资信制度,对劳务公司经营能力、诚信经营进行评估。

最重要的是要引导和依靠劳务公司的员工加强对劳务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劳务公司健康发展。

35、子分公司是否要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输出协议》?

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集团公司组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理顺劳务公司、子分公司和参与劳务公司的员工之间的各种关系,有必要由子分公司和劳务公司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促进劳务公司稳定健康发展。集团在册职工进入劳务公司后,由子分公司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输出合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和集团改革发展的实际,集团将进一步研究配套政策和措施。

36、劳务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时,由子分公司哪个部门来协调

答:劳务公司未注册前,发生内部经济纠纷,由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协调;子分公司也可以成立内部仲裁委员会(非常设机构)负责劳务公司内部纠纷的协调。劳务公司注册后,有关经济纠纷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37、2006年12月2日集团劳务公司建设工作推进会对组建劳务公司有哪些要求?

答:在2006年12月2日集团劳务公司建设工作推进会上,集团公司领导对劳务公司建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推进劳务公司组建、加强作业层建设、实施两层分开,是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大势所趋;是落实集团发展战略,构建更具竞争力的管理层和更具活力的作业层,从整体上提升集团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举措;是贯彻项目法施工精髓,优化项目组织管理体制,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效率,转变增长方式,向集约化迈进的基础工作;也是创造职工就业机会,激发职工创业激情,造福职工的有效途经。这项工作,是集团公司着眼于长远发展,经过认真研究、慎重考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适应市场的需要,是强化管理的需要,是谋划未来的需要。对此一定要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不能再有任何犹疑观望的情绪,必须下定决心,大力推进。

二、加强领导,充分发动。

组建劳务公司、实施两层分开工作,是集团组织管理体制与机制创新的重大变革,意义重大而深远。对此,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各级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是组建劳务公司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推动者,必须坚定信心,统一认识,积极推动,迅速打开局面。要形成“主要领导要管,分管领导要抓,主管部门要做”的工作格局,实质性地推动这项工作。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更加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使员工对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和方法步骤充分理解,乐于接受,各个层面的员工都能积极参与进来,由自上而下的推动变为自下而上的积极行动。要利用报纸等宣传工具对组建劳务公司的相关政策、具体问题和推进过程中的成功经验等,进行系统宣传。要深入各单位进行宣讲、调研和指导。各单位也要成立工作专门班子和指导组,深入基层宣传推动这一工作。

三、统筹安排,系统推进。

(一)各单位要将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与劳务公司建设统筹考虑,积极研究制订组建劳务公司的实施方案,注重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要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先取得局部突破。具备条件的要加快劳务公司的组建,规范操作,快出经验,以利全面推开。

(三)要把握员工思想动态,切实做好员工思想工作,引导员工转变观念,积极投入到改革之中,主动申请加入劳务公司。

(四)要坚持因企制宜,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在贯彻执行集团劳务公司组建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灵活的处理办法,如劳务公司的人数、出资比例、产权结构和组织管理模式等,可不必限制得过死。

(五)劳务公司的组建可主要依托项目部或分公司,也可突破原有建制,进行新的组合。要尽力解决好劳务公司组建与在建项目的矛盾,保持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劳务公司争取一次组建注册完成,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若暂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模拟法人运作的时间也要尽量缩短。同时子分公司要加强对劳务公司资本金和财务的监管。

(七)劳务公司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要统筹适量,不能一味强调配齐配强。

(八)在劳务公司成立初期,要加强对劳务公司在任务上的扶持和管理、技术上的指导与帮助,协助劳务公司建立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帮助劳务公司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和鉴定,保证劳务公司健康发展。要鼓励劳务公司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壮大实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九)劳务公司的定位是劳务分包企业,原则上应采取同对待其他社会劳务企业一样的办法,实行工程劳务分包。劳务公司从内部市场承接的任务不得再分包或转包。

(十)要根据集团劳务公司组建管理暂行办法和两层分开指导意见的精神,进一步研究完善劳务公司建设的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38、2007年集团“三会”对用工制度改革有哪些要求

2007年集团“三会”上郭大焕总经理报告中部署重点工作时,首先提出“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要求推进“三项制度”改革,扫清深层障碍,大力推进用工制度改革。

1)按照国家政策、市场要求和集团发展的需要,用两年时间解决好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矛盾,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健全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建立健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逐步与社会保障接轨,实现劳动用工形式多元化,用工渠道市场化,员工保障社会化,用工管理合同化、规范化,有效控制员工总量。

3)重点抓好组建劳务公司、建立劳务基地工作,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抓紧组织实施,争取在2007年内组建起60~80个劳务公司,分流员工4000~6000人。劳务公司争取一次组建注册完成,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暂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模拟法人运作的时间也要尽量缩短。加强对劳务公司的扶持、指导与帮助,保证劳务公司健康发展。

4)抓紧吸纳集团协作企业,通过合约联盟、文化注入、安全监管、质量控制等多种纽带,有步骤地发展一批长期肯干、能干、会干,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的“卫星”公司,与之建立互利双赢的长期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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