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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新明确各种假期及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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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2-14 10:11:28 浏览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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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三人[200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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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劳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使员工能进一步了解、掌握和使用各种假期及工资待遇规定,现将各种假期及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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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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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休息;是指员工每年享受一次连续带工资的休息时间。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年休假时间的长短按员工工龄或工作年限来确定。各单位要在确保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员工休息,以保证员工实际享有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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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休年休假按《关于落实铁路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办[2000]22号)文件,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休假实行休假备案制度,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安排领导干部休假,公司正职领导休年休假由人事部(干部部、下同)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呈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并备案;公司副职、三总师领导休年休假由公司正职批准,报公司人事部备案;三总师副职、机关各部、室、指挥部(直管项目经理部)和分公司正职休年休假必须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分别报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并备案;副职由本单位(部门)正职批准方可休假;其他人员休假由各单位(部门)正职或授权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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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年休假天数(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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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5年的,休假不超过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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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续工龄满5不满10年的,休假不超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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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不超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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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休假不超过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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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休假原则上当年随探亲假一起使用,一次用完,不跨年度和单独使用,若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的员工、年休假可在当年度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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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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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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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期脱产入学员工(指6个月以上者,不含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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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病假或医疗期超过6个月、事假超过3个月(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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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以上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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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工、待工(指安排回家休息的下岗人员)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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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待岗、内退和长病、休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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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工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岗位、技能、效益工资照发,另加各种政策性津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奖金按出勤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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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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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休息;是指员工探望与自己分居两地的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息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员工与配偶、父母未居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指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的探亲假。若员工在一年之内与配偶同居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或与父亲和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再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探亲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含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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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苦探望父母亲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但不能分期使用),假期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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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者员工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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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婚员工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同年结婚后与配偶分居的,当年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应从次年起享受已婚员工的探亲待遇,当年未享受过探望父母假期的,上半年结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下半年结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均从结婚的当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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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工的父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和母亲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如果同居一县(市)的管辖范围内,距离50公里以上而交通不方便的,可酌情增加1-2天的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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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地小学的教职员工和脱产学习6个月以上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车、船、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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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符合探亲条件,因工作需要.员工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的;经组织批准,其配偶或父母可到员工工作地探亲,但只报销一人往返车、船、住宿费用。但员工本人当年或四年内则不再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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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期间,超过规定产假90天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度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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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员工由于出差、助勤、学习(短期学习)、养病等各种原因(工程、设计外业人员的调休除外)与配偶或父母连续团聚达到3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望配偶和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假期则从次年重新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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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休探亲假期间意外患病,不另给病假。探亲假期满后,因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本人或亲属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病情情况确定病假天数,若员工本人或家属没有通知用人单位,对超出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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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员工因急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必须持有县级医院以上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住院证;对偏远山区的员工必须持镇级中心医院以上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住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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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员工因急病需在门诊治疗的,必须持有镇级中心医院以上的病历诊断证明,可根据病情给予1-5天的病假。对超过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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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员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使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必须提供当地交通机关出具的证明或者在车、船、飞机票背后注明,并加盖公章,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亲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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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根据原对外经济联络部的规定:援外出国人员在国内的一方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但可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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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上半年见习期满的见习生(指国家统分的大、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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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凭原单位出具的探亲卡或证明)下半年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见习期满的见习生、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在下一年度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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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学徒工、实习生(指在职员工上学的)、熟练制员工,在上半年学习、实习、熟练期满的;下半年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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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军龄加工龄满一年及以上(含一年),可享受当年度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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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员工的父母双亡,配偶离异或死亡,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由员工供养并与员工分居而且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未婚员工的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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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原则上一次使用,如因工作需要。员工在休假期间,单位通知员工急于返回工地的,对没有使用完的假期可保留在下一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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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探亲路程假往返天数,按普通快车时间计算给予路程天数(包括中途转车时间),铁路沿线外需乘坐汽车、轮船的,按票面实际天数计算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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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待遇: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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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技能工资照发,另加各种政策性津贴,效益工资、流动津贴和奖金按出勤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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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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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员工享受婚丧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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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假:实行晚婚的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另按《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各增加婚假12天,合计15天。若员工在工作地结婚的,不再给予路程假;不在工作地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的,另加实际需要天数的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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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丧假;员工直系家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需要员工在工作地办理丧事的,给予3天丧假;如在外地办理丧事的,另加实际需要天数的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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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及路程天数按探亲假第16、17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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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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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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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八条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女员工(已婚)享受产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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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剖腹)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员工(24周岁以上)另增加产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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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员工(已婚)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产假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不含7个月)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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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及路程天数按探亲假第16-17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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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划生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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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各种假期及工资待遇有关规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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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隧人[2002]83号)文件规定:员工凡接受节育手术者凭医疗部门证明分别给予以下休假时间:放置官内节育器;休假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出节育器,休息1天;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人工流产(上节育器),休息15天;中期终止妊娠,体息30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探亲假第17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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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搬家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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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以后,要求将其家属接往新工地的,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给予4天搬家假,另加往返实际需要天数的路程假。工资待遇按年休假第4款规定执行。路程天数按探亲假第16款规定执行。但员工调转,家属随同迁往新工地时,不再另加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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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勤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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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200公里以内(含200公里),能够利用节假日或休班时间通勤的员工,在既不影响正常出勤和工作质量,又不享受国家规定探亲的前提下,经单位领导同意,人事部门根据假期使用情况签署意见,每月可报销一次往返车、船票。有交通车接送上下班和5公里以内的员工不再享受通勤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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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病伤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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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病假,需要停工治疗的,用人单位领导可根据医疗单位或医疗定点单位开据的证明和住院证明,确定病伤假天数。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暂时离开岗位就医的,必须由值班经理或领工员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六个月以下的病伤假,岗位工资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扣发后岗位工资月标准不低于1档;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岗位工资按1档标准支付。病伤假期间的技能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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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龄不满2年者,按员工本人技能工资的60%支付病假工资,另加各种政策性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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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龄满2年不满4年者,按员工本人技能工资的70%支付病假工资,另加各种政策性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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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龄满4年不满6年者,按员工本人技能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另加各种政策性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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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龄满6年不满8年者,按员工本人技能工资的90%支付病假工资,另加各种政策性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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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龄满8年以上者,按员工本人技能工资的10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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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病假工资,另加各种政策性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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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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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事请假,应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立开工作岗位,对关键的工作岗位应办理离岗前移交手续,请假的天数应以领导批准的天数为准(4个小时以下[含4个小时]的事假分别由各单位[部门]党政第一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审批,4个小时以上的分别由各单位党政第一负责人审批);若当月与零星事假累计达8小时按1日计算。不足8小时的不计算。各单位(部门)审批事假最长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事假必须报公司人事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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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期间不执行工资待遇,若一个月之内事假超过15天以上(含15天)的,由员工本人缴纳企业和个人部分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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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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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转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隧人[2002]150号)文件第三款(一)项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公休日和节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计报酬,每年可凭单位(部门)加班工作记录的时间同等享受有薪假,每年累计不超过8天。具体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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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机关本部、片区工程指挥部(直管项目经理部)的高、中、初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含财务部委派的财务主管);专职司机(客车和小车司机)、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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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分处的全部人员(含各工点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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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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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生产性的各类值班人员,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及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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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正常出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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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通知自。00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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