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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各类休假制度及工资待遇的补充通知 |
| 发表人:
时间:2006-12-14 10:15:41 浏览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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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三人函[200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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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公司《关于重新明确各种假期及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隧三人(2003)77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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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假制度:《通知》中第二条应明确为:若员工在一年内与配偶同居一个月及以上或与父母团聚二十天及以上或员工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200公里以内,能够利用公休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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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第二条1款:“若探望父母亲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应更正为:“每四年给予一次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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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知》第二条7款应更正为:女员工到配偶或父母居住地生育的,在超过规定的产天假数以后、与配偶连续团聚30天及以上或与父母团聚20天及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和父母亲探亲假,四年一次探亲假从次年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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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知》第二条9款应更正为:员工探亲假期满后因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而又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对超出的天数按事假办理,情节严重的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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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婚员工离异或丧偶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均从次年起可享受未婚员工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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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知》第五条:计划生育假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半计算”更正为“假期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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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员工不请假且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视为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予以除名(计算连续旷工时间应扣除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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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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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中“各种政策性津补贴”目前指:工龄津贴、物价补贴、工资性补贴、粮煤补贴(3.10元)女工卫生费、书报费和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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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第一条4款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明确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效益工资照发,另加各种政策性津补贴,不支付奖金,其他津补贴按其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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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知》第二条17款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明确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照发,另加各钟政策性津补贴,不支付效益工资和奖金,其他津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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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均按本文规定的探亲假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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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搬家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比照本文年休假待遇执行,其路程假比照本文探亲假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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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知》中第九条“事假期间不执行工资待遇”是指零星事假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及其他津补贴,一个月以上事假停发上述一切工资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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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旷工期间的待遇:旷工一天按5天扣除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效益工资、奖金,以此类推,直到扣完为止,各种政策性津补贴及其他津补贴一律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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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原隧三人(2003)77号文件中与本文有抵触的均按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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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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