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三人[2004]374号
关于公布《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实施办法》经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公司首届三次职代会第一次团(组)长联席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员工 奖惩 办法 通知
抄送:集团公司人事部,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公司机关各部、室(人事部⑦),存档。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4年10月10日印发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有效管理,鼓励和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各类奖惩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员工是指: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人员(含临时性用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按相关规定奖罚。
第三条 公司员工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维护企业的利益。对员工实施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纪的员工,应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经公司审核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给予适当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励标准为200元~10000元之间。
1、在经营、生产、管理工作中创造优异成绩者;
2、工作态度好,专业技能水平高,给企业创造利益以及良好社会声誉者;
3、在施工生产中,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4、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有成效者;
5、控制开支,节约费用有显著成绩者;
6、敢于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者;维护财经纪律,事迹突出者;
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者;
8、其他应给予奖励者。
第五条 奖励分类:
1、行政奖励种类依次分为: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集体(班组)、先进个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荣誉称号等。在给予上述荣誉的同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2、专项奖励种类主要有:科技进步奖、优秀论文奖、工法奖、合理化建议奖、安全质量奖等奖项。
第六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公司有权对所属单位的全体员工按本办法第五条中除通令嘉奖以外的各种奖励。具体审批程序为:
1、记功、记大功是各系统主办部门或公司下属单位推荐,由公司工会提出建议,经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批准决定。
2、通令嘉奖是由公司工会提出建议,经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决定。
3、“四先评比”授予先进集体(班组)、先进个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荣誉称号,是由工会主办,提出建议,经公司“四先评比”委员会研究确定。
4、其它荣誉称号,是由各系统主办部门主办,提出建议,经公司相关会议研究确定,由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按分工原则归口签发。
5、对按本办法中第四条实施的各种奖励,必须由公司下属各基层单位或部门提议,经人力资源部和业务相关部门审核后,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批准通过。
第七条 专项奖励标准和办法:按相关规定程序呈报,各系统主办部门提出建议,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经总经理办公会或政工联席会议批准通过,由总经理签发。
第八条 奖励的实施:
1、奖励实施归口管理,给予员工的奖励,在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统一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或表彰。
2、凡属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统一由人力资源部下文批复,归口管理,费用在奖励基金内列支。
3、对于员工的奖励,在适当的会议上进行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章,以及采用光荣榜、功劳簿等形式予以公布,宣传模范事迹,以示表彰和奖励。奖励材料存入员工本人档案。
4、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满半年以后,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期满被批准分配正式工作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与其他员工一样对待,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处 分
第九条 员工过错(违纪)种类:
按照违反纪律行为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危害程度,划分为甲类过错(重大过错)、乙类过错(较大过错)、丙类过错(轻微过错)三类。具体如下:
(一)、甲类过错(重大过错):
1、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长期不归,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续假而无故超假的;
2、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或治安处罚的下列行为:①散布传播黄色刊物、录像、录音等;②赌博或变相赌博,以及进行其他带赌博性质的活动;③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正;④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斗、聚众闹事、煽动并参与斗殴事件;⑤危害他人,调戏或欺辱他人;⑥偷拿、骗取公共及他人财物;⑦携带或收藏禁品;⑧蓄意破坏公用设施、设备和工具器材。
3、在生产(工作)中属于自已的责任问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施工误工、停工,生产原料浪费,机械设备损坏等情节严重的;
4、无理拒绝接受生产(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
5、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做主,给企业(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6、在公务往来中,收取回扣(或小费),礼品价值总计达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上缴的;
7、犯其他严重错误的。
(二)、乙类过错(较大过错):
1、在生产(工作)中属于自身的责任、疏忽大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总计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
2、未经批准使用单位设施、设备和工具器材的;
3、在公务往来中,收取回扣(或小费)、礼品价值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不上缴的;
4、不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委托或代替他人考勤;下班前没有与下一班交接工作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经批准而先行离开工作岗位;或谎报请假理由经查明属实者;
5、经常无故迟到、早退、一个月内达到3次、年累达到15次
及以上的;
6、不礼貌、不庄重、粗言秽语、出口不逊或恐吓威胁的;
7、消极怠工或在业务学习培训期间不认真、不刻苦,态度不端正者,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
(三)、丙类过错(轻微过错)
1、无故迟到、早退,上下班不签到,月内达到2次、年累达到14次及以下的,或擅自调整班次的;不遵守门卫制度的;
2、上班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3、工作或服务态度欠佳,达不到工作基本要求的;
4、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对有过错行为的员工,应当分别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和经济处罚或免于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二条 上述行政处分的先后排列次序,由前到后逐次构成一个比一个重的惩戒处置系列,而且任何两种处分都不能同时并用。
第十三条 行政处分程序:
(一)、甲类过错的处理
凡出现甲类过错或员工在一年内出现二次以上乙类过错,由员工所在单位或部门呈报(所在单位党、政、工负责人签注意见)书面材料,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部等相关部门立即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作出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除名)处理。处理结果存入员工本人档案。
(二)、乙类过错的处理
员工在半年内凡两次出现丙类过错或第一次出现乙类过错时,按违纪警告处分。根据员工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纪员工作出违纪警告处分,并将违纪警告通知书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具体由员工所在单位办公室(部门)负责人填写过错单,写明违纪细节,提出警告惩戒建议(各基层单位党、政、工负责人签注意见),办理违纪警告通知书。
(三)、丙类过错的处理
凡第一次发生丙类过错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对员工当面提出口头警告,填写过错单,员工本人签字,并由各单位按员工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免于处分及记大过以下处分的经济处罚:
1、员工有过错,作出免于行政处分的,犯丙类过错,扣发当月(作出处理决定的当月,下同)生产奖金的20%,无生产奖金按50元以下标准扣发。犯乙类过错的,扣发当月生产奖金的50%,无生产奖金按100元以下标准扣发。犯甲类过错的,停发当月生产奖金,无生产奖金的按200元以下标准扣发。
2、受警告处分,停发当月生产奖金,无生产奖金按100元以下/月标准扣发,并扣发当月岗位等级工资固定部分的20%(固定部分指: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技术津贴。下同)。
3、受记过处分,自当月起停发3个月生产奖金,无生产奖金按200元以下/月标准扣发,并扣发3个月岗位等级工资固定部分的20%。
4、受记大过处分,自当月起停发6个月生产奖金,无生产奖金按200元标准扣发。并扣发6个月岗位等级工资固定部分的20%。
第十五条 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给生活费,各类社会保险的个人及企业部分缴纳由员工所在单位负责承担。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正式分配工作,重新按其新岗位核定工资;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理。
第十六条 受降职、撤职处分的员工,按其新岗位重新核定岗位等级工资。
第十七条 由于员工过失在生产(工作)中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由公司根据情况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审批行政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有过失行为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九条 行政处分、以及辞退、除名等组织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违纪员工本人或其家属,并将行政处分(组织处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被开除(除名)的员工本人档案按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转移。
第二十条 凡属对违纪员工的一次性罚款必须按规定上缴到单位财务部门。
第四章 行政处分的具体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给予违纪员工行政处分时,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参照平时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者免于处分。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分尺度得当。具体政策标准为:
1、对于因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等自身原因,造成企业利益遭受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损失,仍然可以继续在现任岗位(职务)工作的员工,可以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对于严重违纪、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5000元~50000元(不含50000元)损失的,不能继续在现任岗位(职务)工作的员工,可以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3、对于严重违纪、失职,屡教不改,给企业利益造成50000元以上损失,影响极坏,丧失员工应具备基本资格条件,不适合在本企业继续工作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其中的某些员工,为了给其最后悔改的机会,也可从宽处理,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降职、撤职处分的掌握:
1、降职、撤职,只适用有职可降、可撤的员工。一般适用于管理、技术岗位上的员工,也适用于某些其他员工(如班组长、某些关键岗位、特殊工种的员工)
2、降职处分是降低员工现任职务,一般情况下只降低一级职务,由正职降为副职,或在本部门(单位)内由高层次职务降为低层次职务,员工受到降职处分的同时,应明确仍具有低于原职的职务及工资;撤职处分是撤销员工现任职务,要比原职降低二级以上的职务,未分配工作之前,没有任何职务。撤职后重新分配工作,按重新明确的岗位核定其工资。
3、经调查、核实发现员工在前任职务期间犯有严重错误,需要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时,不论是由于不慎地调迁、还是失察地升任,均应按降职或撤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留用察看处分的掌握:
1、留用察看处分是组织上给予犯错误者的最后一个悔改机会,具有考察、试用的性质;在员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能分配叙职的工作,只能安排适当的临时工作,进行考察,以观后效。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察看期间继续保留员工身份,仍应算为企业的员工。
2、管理、技术岗位上的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满,有悔改表现的,应按时重新分配工作,一般可以安排在普通管理、技术岗位;个别不适合管理、技术岗位的,也可分配当工勤人员,正式分配工作后,一般不应再提拔使用,但个别思想、工作表现好的,又经过一年以上的考验,确实具备提拔任用的德、才标准,可按规定程序提拔使用。
3、留用察看期间,重犯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应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决定给予延长留察期限或开除。
4、员工留用察看期间患病的,其福利及各类社会保险的待遇按公司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除处分的掌握和使用:
1、“开除”是企业纪律处分中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在执行和使用开除处分时,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
2、员工中党员被党组织开除党籍,行政上给予纪律处分的政策界限:若既违反党纪,又严重违纪失职,错误很严重,在开除党籍的同时,行政上应给予开除处分;若严重违反党纪,同时也有一般的违纪失职行为,被开除党籍,行政上不一定行使开除处分,可视情况给其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员工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包括判处徒刑缓刑或管制或拘役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企业不发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除名”、“停职检查”的使用:
1、“除名”“停职检查”是组织处理措施,而非行政处分。
2、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全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给予除名处理。计算连续旷工的时间,要把节假日的天数扣除后再计算旷工时间。
3、“停职检查”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措施,指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员工,在检查反省错误期间,不适宜继续履行其职务,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停止职务,进行检查,交代问题。
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违反纪律受过行政处分,已成为历史上的客观存在事实,只要其受到行政处分(留用察看除外)是正确的,不履行撤销处分手续。
第五章 员工权利保障
第二十八条 员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赋予的权利,公司必须予以尊重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对于明显违背公司规定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上报的责任和权利。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而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权向相关部门或公司工会以及公司领导提出申请,以便得到公正待遇。
第三十一条 员工对给予的处分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工会提出申请复议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但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须按原处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的全体员工。基层各项目经理部和分公司(工区)可依据本法制定或细化本单位的内部奖惩实施办法,经同级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员 工 过 错 通 知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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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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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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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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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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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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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
违规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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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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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单位
处理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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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
或公
司处
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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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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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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