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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政职 [2005]1 号
发表人: 时间:2006-8-7 9:22:45 浏览人次:

隧政职 [2005]1 号


关于转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子公司党委,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工委:
为做好2005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今年政工职评需要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政工职评工作的政策标准
在今年的职评工作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公司政工职评暂行办法规定的高中级及初级政工职称须具备的条件,严格掌握评审范围、学历、资历、外语等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上交矛盾,对于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评审、不上报。
二、2005年政工职评工作的论文要求
1、晋升高级政工师职称人员论文标准要按照总公司政工职评暂行办法和中铁程政职〔2004〕22号《关于评审高级政工师申报作品的补充通知》规定的条件执行。即作品必须是本人任政工师以来发表的属于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范畴的论文,且为个人独立完成的作品。报纸不少于1500字,杂志不少于2000字。在《中国铁路工程》、《求实与创新》(要求2004年8月3日以后发表)刊发的作品,按省部级报刊标准参加高级政工师评审,只可申报一篇,即只能作为两篇省部级作品中的一篇,另一篇作品必须是在省部级报刊、杂志上发表。
2、申报晋升政工师职称人员论文要求。申报晋升政工师职称人员所撰写论文须属于思想政治工作范畴且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独立或主笔撰写的论文在地市(集团公司)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在地市(集团公司)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不少于2篇;或主笔撰写的经验材料、工作总结、专项报告等不少于3篇。
3、申报助理政工师职称人员需要提供1篇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或2篇工作总结、经验材料、专项报告等。评定员级职务不要求提供论文但要求有1篇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总结。
三、2005年材料报送及业绩撰写要求
为保证申报材料的规范、整洁,各单位政工职评部门申报材料时,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职改办的要求规范整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统一使用国资委版本,中高级尤其是高级职称申报人员在填表时必须手填,不得打印粘贴。《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简称大推荐表)一式20份,填表内容要求计算机打印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大推荐表业绩的填写不得使用第一人称“我”,一律用“该同志”指代参评人员,业绩栏字数限制在800~1000字。业绩撰写要突出重点、层次分明,使用客观语言陈述,不得使用文学化语言举例子、讲故事。《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登记表》、参评论文要求一式2份,不得与其他材料混合装订。各种材料复印件(含各种证书复印件、文章著作复印件、业绩材料复印件)要求一式2份。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各种材料复印件不提倡材料烦琐众多,要精练、能说明问题。比如晋升高级职称人员需要省部级论文2篇以上,提供3篇即可。要求重要报告等3篇以上,提供4篇即可等等。所有报送材料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各单位材料报送时间于8月30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抄  送:集团公司纪委、工会、团委,党委各部、室,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企政职[1993]3号),中央企业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企政职[2001]53号)、《关于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中企政职[2002]8号)、《关于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委托评审结果的审批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企政职[200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职务名称和档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名称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政工员和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摘自中办发[1990]8号文件)
第三条  评定范围
一、企业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企业党委(党组)的负责人,组织部、宣传部、办公室、研究室、统战部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企业工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工会负责人,宣传、组织、研究、女工等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企业信防、保卫(内保)、干部管理、离退休工作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铁路工程公安局系统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企业所属中、高等院校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企业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政工专业任职资格的评定: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满或有抵触表现的。
2、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犯有错误,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不承担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仍未改正的。
4、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工作成绩,剽窃他人成果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5、在评定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6、受劳动教养和刑事处分的。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评定范围:
1、已办退休手续或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
2、停薪留职或已调离本单位者。
四、已立案审查但未作出结论的,暂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第四条  任职资格条件
一、政工员
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二、助理政工师
1、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认真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2、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3、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4、高中(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七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三、政工师
1、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2、懂得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3、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
4、197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必须参加所在地组织的相应级别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并成绩合格。
5、大专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七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四、高级政工师
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方法上有所创新,思想品德优良,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近三年起草或主持起草过三篇以上重要报告、文章,在省、部级以上报刊署名发表过两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出版过专著(几个人联合署名的作品,只能是第一作者和具体执笔者;以单位署名的作品,只能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执笔者。两种情况都必须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4、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5、197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必须参加所在地组织的相应级别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并成绩合格。
6、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八年;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政工师二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7、对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大专毕业后担任政工师13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的政工人员可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五条  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条件及要求
一、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条件
对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1—5条,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在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的经验,在本行业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系统乃至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2、对所在企业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3、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二、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要求
1、根据《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对所有破格申报的人员,都要认真听取所在单位和部门干部、群众的意见,并将这些意见作为评定的重要参考”的规定,在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审核时,增加民主测评的程序。具体做法是:当个人提出破格申报和初审合格之后,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政工职称主管部门在申报人所在部门组织民主测评,参加测评的人数必须在15人以上。如本部门人数不足15人,可将测评范围扩大到业务关系密切的其他部门。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被测评人的得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者,方可进入考核、答辩程序。测评结果填写在《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情况简表》中,供评审时参考。
2、破格申报人员以工作单位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作为申报条件时,必须是获得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主管部门负责人。无论是何种人员使用集体荣誉称号作为申报条件,都必须由所在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本人在该集体荣誉称号获得过程中做出具体贡献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关于套改问题
对取得其它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如本人要求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应先由其它专业职务转评成同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满一年后可申报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在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原有其它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资历可连续计算。
第七条  评审组织和机构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评委会由具有本专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
总公司设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全公司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11至13人组成,委员应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
中国海外工程公司,中铁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隧道、建工、电气化集团有限公司,铁道第二、第三勘察设计院,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宝桥股份有限公司设中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由9至11人组成。中评委成员原则上应具备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铁工程机械厂、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中铁咸阳管理干部学院、总公司党校及具有中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单位的子公司,设初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由7至9人组成,评委成员原则上应具备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各级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评委会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两年,任届期满,可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但不超过三分之二。
具有高、中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单位,要组建“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由5人组成,其成员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专业评议组”的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为两年,任届期满,可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员不少于五分之二。
第八条  评聘程序和评审办法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人申报、考核推荐、评审、聘任的程序依次进行评审。
1、本人申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要求担任专业职务,应由本人申请,提交本人业务总结及本专业有关的代表作品,并填写统一制定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等(按照中央企业工委制定的《关于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材料的填报说明》填写)。
2、考核推荐。申报专业职务的人员,由所在基层单位负责考核推荐,写出比较详细、具体的考核材料,经本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核后交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考核的内容,重点要放在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上。
3、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在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方可生效。
获得任职资格者,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发给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聘任。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和职务限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取得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为使评审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合理,便于操作,在申报过程中,不再进行下一级评委会推荐的程序,申报表中“单位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意见”一栏可以不填。
第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0]8号)和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企政职[1993]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一般每年评审一次。
2、推荐报送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31日。
3、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按单位推荐上报人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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